(二十)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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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办库[2003]38号)
2003年4月14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最近财政部办公厅就就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作出答复。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时,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二、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削或询价采购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品牌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叶产制造商至少应达到 三个品牌或者三个制造商参与竞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可由多家代理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 一个供应商计算。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请示》(冀财采[2003]9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